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深人发[1996]53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或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人员,收审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被审查人员经审查后,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予任何行政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指基本工资,下同);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起诉、给予纪律处分的,不补发工资。
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人员在拘押期间不发给工资。经审查后,本人确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释放的,不补发工资;确属完全拘留错的,可补发拘押期间的工资。
三、被羁押的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并未受到劳动教养、治安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全额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工资。除此之外,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人员,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发给生活费。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好的,期满分配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任职务(岗位)的起点档次执行。
五、判处拘役的人员,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重新确定职务(岗位),其工资待遇按新任职务起点档次执行。
六、处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仍保留公职的,在劳动教养期间,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的比例计发生活费。劳动教养人员期满后收回分配正式工作的,重新确定职务(岗位),其工资待遇按新任职务起点档次执行。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其有关待遇参照第六条规定处理。
八、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发给生活费的,在处罚期间,奖金、职务(岗位)性津贴、补贴均停止发放,物价补贴照发。
九、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