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深人发[1996]80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四)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在1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三)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四)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基本工资停发。
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四、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5%计发。
六、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结婚假期间(含晚婚增加假期),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七、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八、享受上述假期的工作人员,奖金待遇原则上按深人发[1995]38号执行。病假期间和哺乳假期内,基本工资按比例发放的,奖金按相同比例计发;其中,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本年度奖金。
九、享受上述假期的工作人员,物价补贴照发。
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按深人发[1995]38号规定执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