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深人发[1995]63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现对深人发[1993]15号规定的工作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属正常死亡的,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
二、因公死亡的,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0倍发给。
三、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费标准与因公死亡人员相同。
四、丧葬费的发放办法是:由死者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表并附上遗体火化证明和死者户口注销证明,市属单位报市人事局核准,区属单位报区人事局核准。丧葬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其丧葬费标准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