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深人发[1996]52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0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期间不发给奖金(不含机关工人全国标准工资中的奖金)。物价补贴照发。受上述处分(警告处分除外)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工资、级别工资和特区津贴(含保留津贴,下同)档次。
二、受降级处分的人员,将本人的级别工资(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的为职务工资)、特区津贴档次降低一档(含一档)以上。其中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本人级别工资在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可按降低一档(含一档)以上职务工资档次处理,同时相应降低特区津贴档次。
三、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降低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特区津贴档次,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新确定的职务工资额应低于原任职务工资额;级别工资降低一级(含一级)以上,若降低级别工资后其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的,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特区津贴按新任职务的起点档次执行。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将本人的职务工资标准降低两个档差的额度,然后将降低后工资额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后的工资额低于新任职务最低档次工资标准的,执行最低档,超过新任职务最高档次标准的,执行最高档;特区津贴按新任职务的起点档次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又兼任行政职务,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将本人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特区津贴同时降低两档。
四、受开除处分的人员,停发工资。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期间,降低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工资后,其工资构成中活工资(机关工人为奖金)部分重新计发。
六、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下年起重新计算。
七、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的工资待遇,按处分权限审批,报市、区人事局备案,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
八、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