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深人发[1996]19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1995年10月1日以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调动后,均按调入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确定其工资待遇。从本人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
二、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在3个月内确定其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按其职务(岗位)分别确定其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档次。超过3个月才确定职务的,其工资按所任职务的起点档次执行。
(一)全国标准工资的确定办法。
1.调入人员在1995年9月30日前已转正定级的,先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工资制度改革确定的套改杠子(见深府办[1995]66号、深人发[1995]33号,下同)套改其全国标准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根据1995年10月1日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正常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的规定,以及本人的职务变动情况,确定其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2.调入人员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的,以其转正定级工资为基础,再根据转正定级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正常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的规定,以及本人的职务变动情况,确定其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3.调入人员属于1993年10月1日后转业并已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规定予以确定(转业当年不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调入人员属于1993年9月30日前转业(即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先按照深府办[1995]66号的规定套改其1995年9月的全国标准工资。
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其1995年10月1日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正常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的规定,以及本人的职务变动情况,确定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干部调入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人员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其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按照深人发[1995]33号等工资套改文件规定,比照同等条件人员(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其调入后的全国标准工资。
5.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技术工人(仍在相应的技术岗位上工作),先按深府办[1995]66号划定的政策杠子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根据1995年10月1日以后至调入时国家和我省的正常晋升规定,以及本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情况(或技术等级复核认定情况),确定其调入时的全国标准工资。
(二)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
1.调入后经任免机关批准任命为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的干部,按《调进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套级的实施办法》(深组[1993]3号、深人发[1993]20号、深工改行字[199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套入所任职务特区津贴起点档次。
2.原单位1992年12月31日前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已兑现工资,调入后继续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套入所任职务的特区津贴起点档次;1993年1月1日以后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调入后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均按深入发[1995]1号及其附表套入特区津贴档次。 |||
3.1993年10月1日后转业并已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军队专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直接按对应表套入相应的特区津贴档次。转业当年不再办理正常晋升。
1993年9月30日以前转业(即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套入特区津贴档次。
4.科员、办事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调入后按1983年的工资或转正定级工资套入特区津贴档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1979届至1994届按《实施办法》附表3执行;从1995届起按深入发[1995]36号附表1、附表2执行。
5.各类人员按上述办法套入特区津贴档次后,根据我市历年考核晋级的规定,对照本人条件补办正常晋升。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获奖励晋升工资的人员,调入我市后,其职务工资按深府办[1995]66号、深人发[1995]35号、深人发[1996]4号的有关规定相应高套;1995年10月1日以后获奖励晋升工资的人员,调入我市后,高套职务工资的办法另文规定。
四、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调进工作人员之前,应将调入后拟任职务和工资待遇通知本人。本人如有不同意见,须在调入前处理好,以免引起争议。
五、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从市外和本市企业调入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报区人事局审批;调入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副局级以上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在本市机关与机关、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其职务和工资无变动的,分别由区人事局、市直属主管部门审核;职务和工资有变动的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审批。
(三)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确定工资信息采集表》,并录入电脑软盘,打印生成审批表,随同软盘报批,凭审批表增加工资基金。
六、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