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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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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_废止)
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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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6: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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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6:11:53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劳社厅函〔2004123

发布日期:2004.05.18

生效日期:2004.05.18

时效性:失效/废止

编辑提示: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71124日发布;20171124日实施)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412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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