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6〕行他字第17号
发布日期:2007.12.03
生效日期:2007.12.03
时效性:失效/废止
编辑提示: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9月22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实施)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