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能否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239号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能否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的请示》(佛劳监字[2000]第5l号)收悉。经征求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意见,现答复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没有依据。
二〇〇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