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界定企业破产经济补偿时间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257号
梅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界定企业破产经济补偿时间的请示》(梅市劳仲字 [2000]5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从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消灭。因此,破产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从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终止,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也应计算至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之日。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