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职工安置办法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220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
你司《关于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实行“二五”退休、“三五”退养政策的请示》(十六冶人字[2004] 10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 ll号)规定,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政策仅适用于当时中央所属的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以及原中央所属、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企业。你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因此,不能执行中办发 [2000] 11号以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规定的职工提前退休和退养政策。
二、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二OOO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2000]15号)规定,你公司职工安置可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4] 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