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转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教师〔2010〕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积极稳妥推进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维护教师队伍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转岗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代课教师转岗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中小学实际情况,积极为代课教师转岗创造条件。转岗岗位可包括学校职员、教学辅助人员或后勤服务人员等工作岗位。
(二)各地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对未取得教师资格、或虽具有教师资格但未通过代转公考试的代课教师,组织转岗考试及考核。
(三)用人单位应按照新岗位的工作要求,与转岗人员签订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理顺社会保险关系。
二、妥善处理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后续工作
对未能招录为公办教师、未转岗的代课教师,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妥善做好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有关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应在2009—2010学年末完成。
(一)就业扶持。对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代课教师,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向其核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按规定给予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二)代通知金、经济补偿及特殊情形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代课教师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和特殊情形待遇。
1.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课教师本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代课教师上一个正常工作月的应发工资标准,额外支付代课教师一个月的工资,即代通知金。
2.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向代课教师支付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为:A=B×C。其中:
A为经济补偿总额。
B为经济补偿标准。标准原则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如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月社会平均工资的,则按其月平均工资计算。
C为代课教师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则上以各地2008年9月1日统计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及教职员编制情况汇总表》为依据。代课教师在同一县域内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代课年限可累计,并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代课教师此前已领取经济补偿的年限,不累计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特殊情形待遇。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代课教师,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可将其劳动关系延长至哺乳期满之日解除,其工资、生活费、经济补偿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对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未满的代课教师,可将其劳动关系延长至医疗期满之日解除,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之日。
(三)理顺社会保险关系。
1.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理顺养老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代课教师,应补办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体办法如下:
(1)补缴时间。一次性补缴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在当地任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费(包括本金和利息),最早可追溯至当地实施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之月,但最长不超过15年。
(2)补缴标准。以代课教师本人的实际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补缴所属时期当地的养老保险费率计缴。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如代课教师月工资收入低于同期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同期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2006年7月1日后,如代课教师月工资收入低于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
(3)办理程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确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代课教师具体人员名单,审核任代课教师工作年限,核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并经所在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地税机关办理缴费手续(未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2.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后,对代课教师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补偿以及为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补缴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问题,由各地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办理。
3.工伤保险。代课教师转岗前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发生事故伤害,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理时限内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超过受理时限的,由教育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符合工伤情形的,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4.失业保险。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代课教师,在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时,未补缴失业保险费的,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依法行政”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稳妥组织开展做好代课教师转岗和解除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切实维护教师队伍稳定和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明确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粤府办〔2008〕57号文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要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代课教师的身份认定和资格审核工作,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从2010学年起,要严格按照粤机编办〔2008〕73号文要求,规范管理临时专任教师,任何公办学校不得聘用新的代课教师或代课教师性质的教学人员。对在代课教师转岗和解除劳动关系相关后续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出现新聘代课教师行为的,一经查实,要追究当地有关部门领导、学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三)落实资金投入。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和理顺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代课教师理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可用于代课教师缴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安排并保障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所需资金。省财政将对各地与代课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后进行的经济补偿和理顺社会保险等给予一定的财力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省纪检(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对各地省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投入和规范使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确保每一位代课教师知悉和理解政策,支持工作。要及时掌握相关代课教师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实施意见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