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龄是否计算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2]250号
调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补偿年限问题的请示》 (河劳社[200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转业、退伍军人被安置、分配或招收到企业工作的,其军龄应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龄,据此,企业因经营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对首次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转业、退伍军人,企业在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将其军龄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