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粤劳社〔2005〕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建设局(建委)、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在30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农民工,应打破“正式工”与“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城镇职工与农村职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相同文本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方面平等对待,并在劳动合同予以明确。劳动合同文本可使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或各地根据《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出台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通过的劳动合同文本。
各级工会组织要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签订好劳动合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有关规定,配合和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要教育和引导农民工了解和掌握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内容、法定条件和标准,具体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签订好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通过劳动合同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根据《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监督用人单位有无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是否得到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等,通过切实有效的监督活动,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二、对于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各级劳动保部门要对照法定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周期内遇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三、用人单位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通过办公场所公开张贴、专门印发、列人员工手册内容等方法,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要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建立签收制度。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和公布劳动定额及计件单价。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工资协议。
四、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确保在时限内依法审结。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农民工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案件,可适用部分裁决的规定,通过先予执行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工,符合减、免仲裁费条件的,应按《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减免仲裁费。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LTl 46—2004)。
(四) 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 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纠正。
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对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2004]92号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c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意识,促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要推进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