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制度的通知
粤劳就函〔1996〕3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有关外事服务单位:
为加强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商常驻机构)聘用中方雇员的保密管理,规范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的就业行为,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加强保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办发[1995]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广东省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以下简称《雇员就业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雇员就业证》的申领对象及效用。凡受聘于各类驻粤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受聘前须申领《雇员就业证》。《雇员就业证》是中方雇员在外商常驻机构就业的合法凭证。中方雇员须凭《雇员就业证》方可申领《雇员工作证》。
二、《雇员就业证》的申领办法。凡符合外派雇员条件、经外事服务单位承办并办理了政审手续的中方雇员均可申请领取《雇员就业证》。雇员在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前,由承办的外事服务单位统一向省劳动厅或省劳动厅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下同)、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雇员就业证》。广州地区的,由省劳动厅直接审发证并由就业处具体承办;其他市的由省劳动厅委托各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发证。自1996年1月1起,受聘的中方雇员在正式聘用前,必须领取《雇员就业证》,无证的一律不得聘用。在本通知发出前已聘用的,应于3月30前补办。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申办《雇员就业证》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2.中方雇员所在单位证明(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内容包括各人现实表现及外派意见;无业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附上待业证);
5.原单位与本人签订的保密协议(限党政机关1、国有企事业单位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
三、《雇员就业证》的式样和印制。《雇员就业证》为簿式(11.7×8.4CM)。朱红色人造革封面。封面烫金印制证件名称和制证机关。内芯记录雇员主要资料、就业情况及劳动部门年检情况,《雇员就业证》由广东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并在扉业套印“广东省劳动厅”公章。
四、《雇员就为证》的管理。《雇员就业证》在签发的市(地级)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中方雇员转换聘用单位须持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职业变动登记。职业主动登记超过四次的,应重新办证。《雇员就业证》按地区和年份编号,相片压缝处一律由发证机关加盖钢印。证件由中方雇员个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雇员就业证》年检制度,每年由发证机关进行年检,证件无年检记录的自动失效。有关外事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部门推进《雇员就业证》制度的实施,省劳动厅将把外事服务单位《雇员就业证》制度情况作为每年核发《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的依据,《雇员就业证》制度实行后,各地要加强对外商常驻机构的用工监察。对没有持《雇员就业证》而就业的中方雇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省劳动厅也将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这一制度在全省得到贯彻落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复制《雇员就业证》,违者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