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物价局关于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粤劳社〔2002〕52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粤价[2002]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取消有关收费项目,规范保留收费项目的收费。
二、取消收费后有关劳动管理的正常经费有困难的,请按《通知》第三点要求向政府申报解决,以确保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各地继续按《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只能向使用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收取,不得向流动人员个人收取,也不得转嫁或委托流动人员个人缴交。违反上述规定收费的,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2]8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生委: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 3 222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文件精神。
二、经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进行重新审核:
1.取消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员管理费、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外来(跨县、市)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地自定的暂住人员城市配套服务费、城市增容费、外工综合管理费等收费。
3.保留暂住证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原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费)3项工本费。
三、取消收费后,有关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各级政府要保证公安、计生、劳动等部门正常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上述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各地要认真执行省的决定,如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按乱收费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