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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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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2号_现行有效)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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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15: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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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15:22:17

 

关于转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通过扩大国际交换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做好新时期境外就业工作的指导方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第15号令)精神,下发了《关于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检[2003]14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共同贯彻执行《通知》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规定,制定实施办法。《通知》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制定的配套文件,对于规范和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境外就业体制,拓宽就业市场,配合实施“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通知》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把《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抓好制度建设,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各地要将执行《通知》与建立健全境外就业管理体制,规范境外就业中介行为和清理整顿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秩序紧密结合起来。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以落实《通知》为契机,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推进境外就业管理制度和体制建设,严肃查处非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对经过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规范境外就业中介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确保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良好秩序,切实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开具出境证明制度,杜绝非法出境行为。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中介机构上报的人员出境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和备案。并按照《通知》所附式样制定统一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和上报我部的签署人手迹和印鉴备案开具证明。签署人和印鉴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上报我部对原备案内容进行更新。

四、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以及其他市场信息网络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继续广泛宣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提高广大求职者对非法境外就业中介的甄别能力,增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执行境外就业中介市场有关政策制度的自觉性,扩大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社会认知度,为《通知》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各地每年年底要将开具出境证明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我部国际合作司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各地贯彻执行《通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国际合作司或向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二〇〇三年十月三十日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关于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境检[2003]1414

 

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本部四局边境检查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和扩大就业的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第15号令,见附件1)。为进一步规范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手续,方便境外就业人员出境,经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现就有关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边防检查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防检查机关在严格查验。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境外就业渠道从事非法出入境活动的同时,要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对下列情形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边检站查验其所持有效护照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所在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或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共同授权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名列另行下发)开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式样见附件2,由各签发单位自行印制使用)放行:

()前往对我公民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国家;

()海员持护照出境登其服务船舶;

()首次出境持境外取得的签证;

()前往未建交国家或未在我国内设立使、领馆的国家。

持《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出境的人员被前往或过境国家(地区)拒绝入境(过境),责任由派出单位自负。

二、检查中如发现境外就业机构利用境外就业渠道从事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或被授权的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非所属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开具《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的情况,要严格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我局。

三、本通知中所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系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持有有效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境外就业人员”系指按照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机构、企业或个人所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与外方雇主签订了劳动(雇用)合同而出境就业的人员(含海员、研修生等)

另行本通知及《关于执行(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境出[2003]352)规范的是我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出境手续问题,对此前不持出境证明也可以出境的单个旅客(非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组织的),如持新加坡人力部签发的就业准证前往新加坡的旅客,可以继续放行。

本通知自200310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

1、《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2、《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式样()

3、有权开具《境外就业出境证明》的单位名列和签署人签署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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