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教师就业管理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办[2007]23号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外籍教师就业管理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6]240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外籍教师就业许可和就业证发放问题。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以下简称《规定》)就业许可的有关规定,除《规定》第九条明确的三类人员外,其余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并不符合《规定》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的条件,按规定理应办理相关就业许可手续。
二、关于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的管理问题。办理了就业许可手续的外籍教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的要求对其进行动态管理,重点对劳动合同及就业证的期限,就业区域、用人单位的变更,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凡发现非法就业的,要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你局在做好外籍教师的就业许可和管理等工作的同时,在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等方面可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多方协作、互通信息、互相配合的管理机制,规范外籍教师就业行为。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