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转制职工培训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872号
东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培训专职教师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东莞[2005]20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第二十条并未对企业职工培训专职教师、管理人员的退休待遇做出规定,此类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此复。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