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
文号:粤人社发〔2012〕118号
发布日期:2012.05.24
生效日期:2012.06.01
时效性:失效/废止
编辑提示:本篇法规已被《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21年5月28日发布;2021年6月1日实施)废止。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