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八日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总工会颁发)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力机构,其任务是调解、仲裁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以维护企业行政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独立行使仲裁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同级总工会和企业综合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
仲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仲裁会议,可以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力。被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八条上级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可以检查、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可以邀请仲裁工作人员和与争议事项有关的部门的代表列席仲裁会议。列席代表没有仲裁权。
第十条各级劳动行政机关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处、科、股)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它受劳动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双重领导。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兼职仲裁工作人员协助办案。
兼职仲裁工作人员在办案时,享有与专职仲裁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力。
(一)认真审查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诉,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建议;
(三)在查明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拟定处理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