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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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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庭审程序规范(粤劳仲〔2002〕3号_现行有效)
作者: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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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17: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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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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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17:11:59

 

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庭审程序规范》的通知

 

粤劳仲〔20023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仲裁庭审程序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附件:《劳动仲裁庭审程序规范》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劳动仲裁庭审程序规范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法律尊严和劳动仲裁权威,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劳动仲裁庭审程序规范。

一、开庭前准备

(一)书记员核对仲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戒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仲裁员进入仲裁庭,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仲裁员入席,书记员宣布:坐下。

(四)书记员向仲裁员报告:本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已全部到庭,身份核查无异,庭审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二、宣布开庭

(一)宣布开庭

仲裁员: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XXXXXXX解除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本庭由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XXX,仲裁员XXXX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XXX担任书记员。

(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62款的规定,本庭由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XXX独任审理,XXX担任书记员。)

(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员(告知):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诉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诉人有承认、反驳申诉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缴纳仲裁费用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裁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后,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如下程序进行:

仲裁员询问申诉人是否清楚权利义务?

申诉人回答(清楚或不清楚)。

仲裁员询问被诉人是否清楚权利义务?

被诉人回答(清楚或不清楚)。

仲裁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申请回避按如下程序进行:

仲裁员询问申诉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申诉人回答(申请回避或不申请回避)。

仲裁员询问被诉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被诉人回答(申请回避或不申请回避)。

(提示:当事人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回避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仲裁庭审理

仲裁员(告知):仲裁庭审理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仲裁庭审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提示: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为原则,可视案情需要适当简略以下庭审程序。)

(一)申诉与答辩

仲裁员(告知):申诉与答辩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诉人申诉(宣读申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明确仲裁请求和理由)。

被诉人答辩(宣读答辩书或口头提出答辩意见,对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有异议或提出反诉的,应明确具体请求和理由)。

(二)调查与质证

仲裁员(归纳):根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实理由,和被诉人提出的答辩意见,本庭将围绕如下重点······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本庭的提问。仲裁庭调查按如下程序进行:

仲裁员询问申诉人;

申诉人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仲裁员询问被诉人;

被诉人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提示:仲裁庭调查,可以采取先询问申诉人,后询问被诉人的顺序进行;也可以采取重点事实依次向申、被诉双方询问、核实的方法进行。仲裁员调查结束后,可以视情况让双方当事人互相询问,也可不安排询问。仲裁员询问结束,可让双方律师就本案事实部分向对方当事人询问;一方或双方没有代理律师的,律师询问程序可省略。)

仲裁员(告知):双方律师可以就本案的事实部分向对方当事人询问。律师询问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诉人代理律师询问,被诉人及其代理人回答。

被诉人代理律师询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回答。

仲裁员(告知):本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先告一段落,现在进行证据的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被诉人对申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诉人对被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诉人、被诉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对申诉人、被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提示: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案件,申、被诉方对第三人的质证和第三人对申、被诉方的质证程序省略。质证结束,有证人或提供证人证言的,由证人出庭作证或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宣读证人证言;没有证人或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出庭和宣读证言程序省略。)

仲裁员:(告知):现在由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出庭作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仲裁员询问证人,证人答问;

申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证人发问,证人答问;

被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证人发问,证人答问。

仲裁员(归纳):根据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庭通过质证,现对申、被诉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申诉人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

对申诉人下列证据不予认定:········· 。

对被诉人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

对被诉人下列证据不予认定:········· 。

除以上认定和不予认定的证据外,对申、被诉双方的下列证据,本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

(三)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归纳):根据仲裁庭调查和申、被诉双方质证的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等等。下面进行仲裁庭辨论,双方可围绕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辩论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诉人发言;

被诉人发言;

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被诉人的代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四)调解与裁决

仲裁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现在,征询双方意见,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仲裁员询问申诉人是否愿意调解?

申诉人回答(愿意或不愿意)。

仲裁员询问被诉人是否愿意调解?

被诉人回答(愿意或不愿意)。

(提示: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意见,也可由仲裁员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应当庭宣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应宣布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

仲裁员(宣布):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本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择日对本案作出裁决。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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