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当庭裁决案件办法》的通知
粤劳仲〔2003〕3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仲裁当庭裁决案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劳动仲裁当庭裁决案件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含派出庭、中心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不成时可以当庭裁决。
(一)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问和金额有争议的劳动报酬案件;
(二) 双方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存在争议,只是对经济补偿金额及给付时间有争议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案件;
(四) 劳动关系清楚,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
第五条当庭裁决案件必须查明事实,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依据。
第六条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当庭裁决结果必须是合议庭的一致意见或大多数合议庭成员的一致意见。
(二) 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和需要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要向上级仲裁委员会请示答复的案件:
(三) 新类型争议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依据的案件;
第八条实行当庭裁决的案件,仲裁庭能就全案作出裁决的,应当庭全案裁决。不能全案作出裁决的,可就已经查明的事实、责任明确的部分进行先行或部分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