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实际争议金额”解释的通知
粤劳仲办〔2005〕1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实施以来,各级劳动仲裁机构按照“公示收费标准、严格收费制度、规范收费管理、落实对困难群体减缓免交仲裁费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办法》,较好地维护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近,深圳市物价局就《办法》第五条“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的规定如何理解和确定,向省物价局请示。请示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部门是按照“争议金额”即申请人请求的数额来收案件处理费,而申诉人认为应该按照“实际争议金额”即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结果确定的数额来计算案件处理费。由于《办法》对“实际争议金额”应如何确定没有说明,请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为了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办法》第五条“实际争议金额”的规定,现将我办对省物价局的答复意见和省物价局对深圳市物价局的复函印发你们,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
1.省仲裁办《关于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答复意见的函》
2.省物价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问题的复函》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答复意见的函
省物价局:
转来的《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的请示》(深价管字[2005)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际争议金额”,不是仲裁结果所确定的数额;而是指申诉人为规避应缴交的仲裁费用,故意降低仲裁请求数额,或仲裁请求数额不明确,经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的争议金额高于申诉人仲裁请求中提出的数额,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的争议金额即是“实际争议金额”。
二○○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2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5]96号
深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的请示》(深价管字[ 2005]7号)悉,经会有关部门研究,现复如下: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际争议金额”,不是仲裁结果所确定的数额,而是指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的争议金额。
二○○五年三月七日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申计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分局,各市、县(区)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