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粤劳社办〔2005〕3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
附:
关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令第423号)的立法原理、原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要十不得"执法行为规范,以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行为,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队伍建设"要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之一。
“十要十不得”执法行为规范共十句话,其内容涵盖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精神和全程办事要求。每一句话的前半句明确要求,后半句强调禁止,后半句的禁止性强调与前半句的要求在内容上基本相对应。在不以词害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用词搭配及韵律,力求不重不漏、简洁明了、易记难忘。
第一至三句:主要强调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第四至九句:主要强调从调查取证到处理处罚全过程的重点要求;包括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合理行使裁量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和不得徇私舞弊等。第十句:主要强调廉政和保密纪律;包括为举报人保密和不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