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粤劳社办〔2006〕4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现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的事项通知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三)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