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顺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办〔2006〕346号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处理案件,理顺省厅与你局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分工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协调,现就在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明确如下:从12月1日起,我厅负责对本省直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其控股的驻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其他在穗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均由你局负责。请你局认真做好有关管理衔接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