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13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粤劳社[2005]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显著成效。到目前为止,全省已经累计向社会公布了95家重大劳动保障违法用人单位,其中报由省厅公布50家、各市自行公布45家。实践证明,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具有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规范社会公布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社会公布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落实社会公布规定,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公平环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继续抓紧抓好。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要求,排除各种干扰,在严厉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公布。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实现社会公布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今后每半年至少要公布一次;尚未按《暂行规定》要求制定本地区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具体标准的,要在2006年11月底前制定并报省厅备案。要把社会公布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统筹指导所辖县(区、市)开展工作,把社会公布工作列入年终工作总结内容。为配合做好今冬明春以查处拖欠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检查行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2007年元旦、春节之前依法公布一批重大违法用人单位。
二、加大力度,着力规范社会公布行为。向社会公布的内容,统一为以下六项:重大违法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主要违法事实和查处与整改主要情况。其中,前四项公布内容要与被公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登记注册证书上所记载的一致;后两项内容按查实的违法事实和相应的处理(处罚)与整改情况,简明扼要归纳填列。对于违法单位责任人逃匿的,应在第五项内容(主要违法事实)中准确反映。向社会公布后,要跟踪被公布单位的整改进展情况,公布期满符合解除公布条件的,要按时解除公布。
三、严格把关,确保公布内容准确无误。凡是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层层把关确保公布内容准确无误。要认真核对有关证据材料,包括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证书和主要违法事实、查处与整改情况的证据材料(调查笔录、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整改情况报告等),按规定项目拟订公布内容,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义向社会公布。
四、履行制度,及时上报实施公布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按《用人单位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社会公布情况汇总表》(附件)的格式要求,及时将社会公布的情况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地级以上市应及时综合所辖县(区、市)社会公布工作情况,分别在其实施社会公布和解除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市实施公布和解除公布的内容情况汇总报省厅备案。
报送省厅的情况材料,请直接报省厅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报送时,先发传真,随后邮递。
联系人:罗镇坤、张兰英;电话:020—83354927;传真:020—83190875。
附件:用人单位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社会公布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