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158号
中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粤劳社[2000]36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劳发[2000]37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并解除劳动关系。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以上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再就业的,新用人单位应按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实际工资收入和原缴费基数的差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并按再就业后的缴费情况计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