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清欠社保费适当减免滞纳金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1045号
湛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清欠社保费适当减免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湛劳社[2004]19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29号)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滞纳金。此类与党纪、法规明显冲突的请示宜慎。
二、你市部分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时间长,数额大,无力支付的,应按国家三部委《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有关规定予以清欠,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子以核销。核销缴费时段按中断缴费处理,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时间。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