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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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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结转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办〔2005〕364号_现行有效)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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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09: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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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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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09:50:08

 

关于对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结转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办〔2005364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结转问题的请示》(江社保[2005]78)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尚未领取期限不再结转”,当中“尚未领取期限不再结转”指的是失业人员可以领取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再结转。而对于参保人其缴费年限没有换算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不适用该款规定,其缴费年限应予以保留。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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