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遭受抢劫受伤住院医疗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819号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遭受抢劫受伤住院医疗费支付问题的请示》(汕劳社[2005]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遭受抢劫受伤,但得不到赔偿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此复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