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遭受他人伤害医疗费用支付意见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6〕142号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被他人伤害医疗费用由医保支付的请示》(珠劳社函 [2006] 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 [2000] 304号) 附件《诊疗项目范围》第一条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其中第五项第4点规定的情形为“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因此,案中被害人遭受他人伤害,如不属以上情况,其医疗费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请确定过错责任,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