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11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后勤部,驻粤陆、海、空军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 后联字第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未就业随军配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 后联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政治部、联勤部,各军兵种政治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院(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 102号),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地方和部队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建立、管理、转移和接续工作。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管理,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工作。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见附件一),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范围转移的有关远见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 [1999] 22号)有关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二)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补足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三)已经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四)凡涉及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本人档案和相关原始材料负责审核认定。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人事档案可以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减半收费或免费存放在其户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所。
(六)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时续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妥善保管转入的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出具《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填写《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见附件二)和《未就业随军配 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见附件三),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范围转移的有关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以及原从地方转入的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一并转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比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 1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和接续手续。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已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由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暂不转移,待国家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后,由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安置后暂未就业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安置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及以上的,由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核定核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终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应当提供完整、真实、准确、规范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实际转移数应当与转移凭证记录数保持一致。
八、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入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个人不再享受地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继续参加随军随队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不转入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军队不再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对个人账户给予补贴。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者军人退役随迁后,按规定应当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军队期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可否计算为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九、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参保地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认定符合条件(含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尚未领取完)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和相应的失业保险费用转迁到其配偶所在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代为发放,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数额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计算。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也应转迁到其配偶所在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其实现再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后,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工作,直接关系到部队官兵和随军配偶的切身利益,各部队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从促进部队和地方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军地协作,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未就业随军配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落实好未就业随军配偶的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