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27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的精神,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7〕74号)的基础上,为全面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粤府办〔2007〕74号文件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具体条件为:
(一)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
(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
(四)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2年以上,企业负债率80%以上,近年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
(五)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半停产1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两年较大亏损的。
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标准,落实相关配套补助资金。
三、凡是2009年6月30日之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且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应在2009年年底前纳入职工医保。其中,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中央、省属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上述两类退休人员以外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补助资金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中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台山和开平市)的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
今后,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等规定,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以及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等多种渠道,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四、对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已经按照粤府办〔2007〕74号文办理参保手续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参保人,省级财政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随补助资金一并拨入当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在地方制订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将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再根据完成工作目标的实际情况,结清补助资金。各地原则上应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拨付1个月内,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纳入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各地不得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不得挪用、弄虚作假冒领费用。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地要充分利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同时,要加快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对符合《就业促进法》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确有困难、难以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可以组织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各地应加大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原则全体参加职工医保的力度。2009年年底前,所有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必须全部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保2010年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2011年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七、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明确补助资金筹集、工作目标、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工作措施、实施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和目标。尚未彻底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的地区,要在2009年9月底前制订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方案,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监察厅备案。为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分管省领导将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
八、各地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参保人数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监察厅。今年年底前,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根据督查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地区,将给予表彰;对没有按时完成参保任务、配套资金不到位、虚报人数或参保情况的地区,省将扣减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资委 广东省监察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