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安监〔2010〕3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员会:
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劳动过程中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保障就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防线。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近期我国各地相继发生的几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均不同程度地暴露了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监管的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使该项常规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履行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监督检查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工作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到位。一是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与总工会、工商、卫生、质监、科技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形成较为稳定的联合监管机制,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不出现监管空白。二是在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经营)等实施安全许可制度的行业,逐步将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配备使用与安全许可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安全许可手段强制企业正确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是将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内容,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该项工作中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处置对策和整改措施。
二、结合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加大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执法监察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正确配备和使用列为执法监察重点内容,联合劳动防护产品流通各个环节的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贪图便宜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材料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无证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由此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执法监察力度,对没有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而从事生产、经营、配发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一律依法处罚,绝不姑息。
三、结合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引导并督促企业依法生产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在开展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时,引导企业正当生产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把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关,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是对使用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要检查其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经过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严格检测和科学试验、并取得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二是对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要检查其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四、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营造劳动防护文化氛围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配备使用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加大各个层面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省范围内营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文化氛围,增强广大劳动群众劳动防护意识。一是充分利用媒体宣传、会议、培训等形式,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南粤行”、“安康杯”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二是组织各地安全培训机构增加劳动防护用品知识有关课程,制订培训计划,采取生动有效的教学形式,在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中广泛开展劳动防护科普知识教育。三是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劳动防护知识水平,用科学发展观引导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防护观,促使企业自觉加强劳动防护知识的内部宣传。
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结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等有关标准,将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配备和使用列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重要考核内容,制定相关的标准考核指标,核实企业规范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情况。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