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3〕321号
省广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英德硫铁矿执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石化[2003]052号)收悉。经研究,现甬复如下:
一、对《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工残和患有职业病的退休职工去世后能否享受《条例》规定的因工死亡待遇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判定:只有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或粤府[1992]9号文和《条例》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一直领取工伤退休金的退休职工正常死亡时,才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二、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或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待遇的职工,其工伤待遇由单位负责支付。
三、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去世享受待遇的问题,不属我厅职责范围,建议请示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