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社会工伤保险范围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96号
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你局《关于社会工伤保险范围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82]10号)精神,我们认为,原可疑矽肺病职工退休后又查出患矽肺病的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你们对原南海水泥厂工人曾广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灿兴铝型材厂职工余从华虽然因工负伤,但不遵守厂规厂纪,在因工负伤期间擅自外出时造成的交通伤亡事故,不应视为因工伤亡,应按交通事故处理。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