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270号
吴川市劳动局:
l、据来函包工头林光耀不是市农机局的职工,与市农机局并无劳动关系,其承包拆除危房工程即他本人为承包人;林再转包或雇请他人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应由市农机局直接负责。
2、工伤认定是在有工作(或劳动)关系时发生伤亡事故才进行的一项工作程序,如工人与单位(含承包人)有了实际劳动关系,工人在工作时发生了伤亡事故应进行工伤认定工作。杨勇与杨军有实际劳动关系存在,所以当发生工伤时可以申请进行工伤 认定及工伤鉴定。
3、由于杨勇发生伤残的时间已久,且当时并未向市劳动部门报告,而自己私了,所以给了解与调查核实制造了困难;但考虑到其本人可能不懂法,我们认为在有可靠证明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标准应为《广东省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暂行标准》。
4、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当事人杨勇应向实际承包人进行工伤索赔,标准应按《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如杨军拒不赔偿可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请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