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志是否属因工死亡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435号
湛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死亡事故认定的请示》(湛社保[2000]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警无论值勤或备勤都属于执行勤务,是由组织上安排的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同志出事当晚,未经组织安排,自行在派出所休息,不属执行勤务,其在休息时意外坠楼死亡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
请做好家属的解释说服工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