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486号
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刘继国意外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请示》(顺社保字[2000]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刘继国同志是在夜班休息期间外出吃宵夜被摩托车撞伤,虽然其本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由于是在休息时间和单位外受伤,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