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492号
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是否要参加工伤保险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退休人员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企业员工,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和工伤待遇等权利义务。发生工伤时,应由聘用单位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