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140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未实行市级(地市级以上)统筹管理前社会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1]3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是“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论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是否以市级为单位核算,均应以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
二〇〇〇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