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腰部损伤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1〕647号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腰部损伤工伤认定及医疗终结问题的请示》(东社保函[2001]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认定工伤应以《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为依据,而不应以伤重或伤轻为标准去衡量是否工伤。
二、造成腰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的原因很多,应参考工种、劳动强度、既往病史等因素来确定。
三、不同的伤情和损伤部位工伤医疗期不同,具体可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险[1992]51号)执行。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医疗期管理并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不能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