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我省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159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各伤病鉴定诊断医院: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确定我省(含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性伤病诊断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第三医院,广卅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卅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卅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卅军区广州总医院,第一军医大学附属珠江医院;
(二)专科伤病诊断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精神病院,广州市肿瘤医院,广州和平手外科医院;
(三)假肢安装康复诊断医院: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广州社会劳动康复中心。
二、各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应成立专门鉴定诊断小组,由三至五名秉公办事、临床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诊断小组设在医务(教)处(科)或卫防科。
三、职工需要进行鉴定诊断时,应按要求先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除专科(如精神病、眼科)到相应的专科诊断医院外,一般到综合性诊断医院医务处(卫防科)进行伤病鉴定诊断。
四、鉴定诊断小组在进行技术诊断时,应集体审议,遇有疑难问题应由医务(教)处(科)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做出诊断意见,然后应由两名以上诊断小组成员签名,加盖卫防科的鉴定诊断专用章或医务(教)处(科)诊断公章。
五、各诊断医院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诊断及各专项检查、会诊的费用,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职工伤病鉴定诊断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诊断医院应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和省卫生厅医政处,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填写单位: 年 月 日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相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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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本企业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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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或受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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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并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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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 |
医师: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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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医院诊断小组诊断结论 |
医师: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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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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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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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历次鉴定表 份 化 验 单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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