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3〕241号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没有提交被保险人资料的参保单位其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东社保[2003]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等资料”的规定,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和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不按要求提交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的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由于没有资料证明该工伤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