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3〕312号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咨询有关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函》 (穗检函[2003]85号)收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劳动保障部为执行《行政复议法》而制定的部颁规章,其效力高于粤社保[2002]3号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与《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抵触的,应按《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即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我厅已通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予以更正。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