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确定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指定医院的通知
粤社保〔2003〕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管理,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工作的开展,我局于2001年确定了省社会工伤保险指定医院。实行两年来,根据我局对各指定医院的明查暗访和工伤职工就医反映等情况分析,工伤指定医院基本都能较好地执行社会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坚持因病施治的医疗原则,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较好地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个别医院在工伤职工的救治过程中存在着滥用特殊检查、搭车治疗其他疾病以及乱收费等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使工伤救治工作更加顺利准‘效地开展.经研究,我们重新确定了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指定医院,现公布如下:
广东省人民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眼科中心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中医院(不含二沙岛分院)
广州市军区广州总医院
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
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
海军四二一医院
空军网五八医院
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含大石分院)
广东省一七七医院
广州市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市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广东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广东省司法警察医院
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
广东省电力二局医院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广州邮电医院
广州黄埔区红十字会医院
广州新江南手外科医院(海珠手外科研究所)
广州紫荆医院
广州造船厂医院
黄埔造船厂职工医院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