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及旧伤复发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87号
厂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你院落人事处《关于陈淑萍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和进行旧伤复发鉴定的函》(穗研人函[2004]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陈淑萍同志1977年在出差时受伤的工伤认定问题,根据《劳保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应由单位工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确定,所以当年省劳动局的处理意见是有法可依的。
二、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陈淑萍同志主张历史上的伤害事故为工伤的,我厅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仍与原负工伤责任的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他的可由你单位在“自主权”范围内自行考虑解决办法。
二〇〇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