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264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4]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三分之一的比例办理有关手续后据实列支,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我们认为,仍可以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预防费和康复费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252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工伤康复中心的房屋(不含职工宿舍)改建修缮、医疗康复设备维护保养、医务用车、购置病房电视、职业康复培训(含购置电脑),可以在相关费用项下从工伤基金中据实列支;但网络通讯费和数字专线租金等管理费用不能在工伤基金中列支。
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