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366号
阳东县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蔡丽好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请示》(东劳社呈[2004]0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即劳动者工伤后意识到权益受到侵害的,就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不受时间的限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将工伤认定申请最长时效规定为1年,但该条例生效时间为2004年1月1日,不应影响在此之前做出的决定。所以,我们认为你们当时受理蔡丽好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在合法的时效之内。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